新公司法实施后,已经存续的公司,注册资金还未实缴的,到底应在何时缴足?实务中众说纷纭。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2024年1月25日),算是对存量公司实缴时间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意见规定: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缴足全部认购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该政策规定,在不考虑例外情形的情况下,存量公司的实缴期限可以通过下列案例判定。
【案例1】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全部认缴,成立于2023年9月1日,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应在2050年9月1日前缴足出资。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起生效,A公司最晚应在2027年6月30日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晚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
其实,也就意味着,只要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晚于2032年6月30日,股东所认缴出资都需要在新公司法生效后8年内完成实缴。
【案例2】B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全部认缴,成立于2023年9月1日,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应在2050年9月1日前缴足出资。
按照上述规定,由于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只要B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晚于2027年6月30日,B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否修改章程的出资期限,都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出资。
股东需要做什么?
如果不想继续经营,那就选择适合的时机将公司注销。
如果还想继续经营,那就想办法尽快实缴出资。按当下的环境,实缴出资的企业在投标、竞标中成功的概率会更高——尤其在甲方是大型企业的时候更可能会如此……
怎么实缴?
减资?若公司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减资可能还会导致个人股东缴纳个税,具体可参阅《北京税务:减资=公司回购股权!》。不合适。
用专利技术入资?看似简单,实际上个人股东由于无法给公司开具发票,导致公司取得该专利技术后,发生的摊销额无法税前扣除。有瑕疵。
用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入资?看似没有资金交易,实际上仍然潜藏较大的涉税风险,具体见《个人以股权出资的涉税风险》。有风险。
找他人融资?一方面资金成本高,另一方面还可能会面临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和公司无偿向股东提供借款的涉税风险。不划算。
还有其他路径?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