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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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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025-03-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黑财监〔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1-12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3年度会计和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3〕5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3〕26号)要求,省财政厅于2023年8月10日至14日对你单位2022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往来账款长期挂账3110.48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1472.61万元,其中账龄5年以上1472.01万元,2到5年的0.6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2100.70万元,其中账龄5年以上1638.47万元,2到5年的462.23万元;账龄5年以上合计3110.48万元,2到5年的合计462.83万元。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1218-其他应收款中“五、行政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二、关于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的规定。

(二)基建工程未纳入账内核算20,284.55万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目前使用的综合楼及其附属工程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初交付使用,总投资额20,284.55万元,截至检查日该基建工程账套尚未并入单位账务系统统一核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3号)“五、其他事项”中“(一)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按照本规定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你单位应从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出发,积极进行整改。

(一)往来账款长期挂账问题,应依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暂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二)基建工程未纳入账内核算问题,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将综合楼和附属工程基建账并入单位账套,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以上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联系人:张超华

电话:0451-53603929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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