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2023年9月,财政部修订并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黑财会〔2005〕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黑财会〔2005〕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办法〉有关科目设置和核算要求的补充通知》(黑财会〔2006〕1号)3个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