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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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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5〕11号  发布时间:2005-02-24  
 

海关总署: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批准,准予实施。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行[2005]10号)的有关规定,《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采取试点方式实施,上述暂行规定先行适用于我驻朝鲜等233个使领馆(见附件2)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1.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略)

  2.参加车改试点的驻外使领馆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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