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关于自治区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3〕79号 2023-07-28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离休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调整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凡符合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43.5元。
(二)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满1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15元。缴费年限16年至30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从第31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按本人2022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45%(四舍五入到元)。
(三)倾斜调整
1.高龄倾斜调整。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月增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20元。2023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从到龄之月起,企业退休人员按2017年企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机关事业累加的高龄倾斜标准执行。
2.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倾斜调整。二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三、四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五、六类地区每月增加25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达不到2023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关于建立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入长效机制的通知》(新财社〔2022〕51号),地方财政对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承担补助责任。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统筹地区财政予以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