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服务范围
机构设置
团队介绍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首页
财税资讯
财税法规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实务研究
税收答疑
税务风控
财税专题
财税咨询
天赋税讯
实务研究
税收征收管理
基金、费
江苏国税
江苏地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车船税
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
进出口税收
外资企业税收
税收协定
环境保护税
财务与会计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税法建设
国际税收
内部控制
破产法
基金、费
关税及海关代征增值税
综合
个人所得税
位置:
网站首页
>
实务研究
>
个人所得税
9975uvw9ufv5,1etg8wb35jl7y,9kdw6zvakxig,10q64mkwy73oi
个人所得税专题——非居民个人篇(四):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适用①:受雇所得条款适用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
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我国与很多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协定中均有针对对方居民个人取得相关所得时,应如何划分征税权的规则。那么如果无住所个人,正好是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对方居民个人,就存在适用税收协定的情形了。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一、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安排)的总体原则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税收协定待遇也属于税收优惠的一种,所以也遵从享受税收优惠的一般原则,就是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也可以选择不享受。
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待遇
1.
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二。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我们回顾一下35号公告关于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断一般规则,只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工资薪金才按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言下之意,如果无住所个人仅受雇与境内单位,那么即使他同时在境内、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在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计入应税工资收入额。
但是,如果无住所个人的居民国(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那么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外从事受雇活动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以内地与中国香港的税收安排为例,看看相关的规定。
第十四条 受雇所得
一、除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外,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我们举个例子。
案例1 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个人甲,受雇于内地A公司,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此时,应该有中国香港税务局对甲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除非甲在履职过程中进入内地履行任务,那么在内地履行任务期间对应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内地税务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适用公式二,即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上述这种情形,如果享受协定待遇,其计入境内应税工资收入额按照上述公式二计算;如果不享受协定待遇,则由于甲只受雇于内地A公司,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只作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甲来说享受协定待遇比较优惠。但是,如果变成如下的情形,则不一定:
案例2 上述中国香港的税收居民个人甲,同时受雇于内地A公司和中国香港B公司,并取得工资奶薪金所得,且同时在境内、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假设甲在某一公历年度内在内地居住时间累计未超过90天。
此时,如果甲选择享受协定待遇,那么境内应税工资收入额适用公式二;如果甲选择不享受协定待遇,且甲并不是董监高人员,那么境内应税工资收入额适用公式一。我们在分享无住所个人境内应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时分析过,公式一的优惠力度比公式二要大对吧。因此,这时甲选择不享受协定待遇比较优惠。
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协定待遇
2.
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
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
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
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
的,也
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
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一。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当无住所个人的居民国(地区)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该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税收协定(安排)条件的部分,可以不缴纳境内个人所得税。计入境内应税工资收入额的方式,适用公式一,即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在前述和大家分享一般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时,我们知道,上述公式一,只在该无住所个人一个公历年度内在境内居住天数累计未超过90天是适用,但如果我国与该无住所个人居民国(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且该无住所个人选择享受协定待遇的,则在累计在境内居住天数可放宽到不超过183天。
以上,就是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适用的相关规定。
本期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