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包税条款下直接认定为购买方已扣未缴税款,定为偷税!
发布时间:2024-02-27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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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买卖合同中,包税条款是一种常见的约定,旨在明确税费承担方,通常由购买人承担。然而,这种约定并不能改变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当购买人已扣未缴税款时,可能会面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这一风险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实际案例可循。在一起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案例中,购买人因未按规定缴纳已代扣的转让方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并处以罚款。因此,尽管买卖合同中有包税条款,购买人仍需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一稽罚告〔2024〕***号

 

吴某某(身份证号:230***710):

对你(现住址:***省***市***镇,户籍住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3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某(身份证号332***418)于2018年1月24日与你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属其个人所有在2003年取得的一块1500平方米商住用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吴某某,已向王某某支付价款900万元,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土地过户时,...国家政府应收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吴某某)支付,与甲方(王某某)无关”,你未按规定缴纳已代扣的王某某个人所得税904,834.58 元。我局于2023年8月4日通过公告向你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一稽限改〔2023〕***号)限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你至今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你应补缴已扣未缴王某某2018年1月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

 

(二)拟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处予已扣未缴王某某个人所得税904,834.58元一倍的罚款,金额为904,834.58元。

 

二、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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