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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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的现行规定和便利化举措,申税小微今天围绕“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来和您聊聊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赶紧戳视频来学习吧!
答: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答: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其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则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免抵退”直接减少了企业当期内销的“应纳税额”,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而企业应纳税额是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所以“免抵税额”应该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附加税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