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货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对于该问题,很多人都以上述规定为由,认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货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实务中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汇总纳税和独立纳税。
如果是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人;而独立纳税的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分别是独立的纳税人。
因此,在没有汇总纳税的情况下,总公司将货物转移至分公司用于销售的,难道不该各自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比如,某酒厂生产、销售白酒等,同时利用临街铺面成立了一家分公司来开酒馆,在酒馆中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本厂的白酒等,酒厂作为总公司与酒馆作为分公司没有汇总纳税,而是选择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酒厂按照厂价将白酒等产品调拨给酒馆,难道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