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宁夏某某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640000684217752J
注册资本:30万
成立日期:2009-06-15
处罚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
决定书文号:银税二稽罚﹝2023﹞30号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的检查情况
你律所存在收取案件代理费、律师管理费未申报等少计收入情况。经查,你律所2016年度公户工资表应计收入1622051.40元,杨某某笔记记录收入341000元,杨某某代理其他案件收入73000元,已开发票未计入公户表收入129000元,应申报管理费收入153000元。以上合计应申报营业收入2318051.4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67516.06元,已缴增值税47653.22元,少缴增值税19862.84元。
2017年度公户工资表应计收入2291590.30元,私户工资表应计收入2197135元,杨某某笔记记录收入314500元,杨某某工行收取代理收入140000元,已开发票未计入公户表收入38137元,应申报管理费收入155000元。以上合计应申报营业收入5136362.3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149602.79元,已缴增值税65236.06元(含2018至2019年开票缴纳增值税3772.66元),少缴增值税84366.73元。
2018年度公户工资表应计收入2648060.83元,私户工资表应计收入(已减去转公户表金额)2411737元,杨某某笔记记录收入317000元,杨某某工行收取代理收入3000元,已开发票未计入公户表收入60000元,收到现金代理费未申报收入60000元,应申报管理费收入198500元。以上合计应申报营业收入5698297.83元(含税),应缴增值税165969.84元,已缴增值税89912.45元(含2019年至2021年开票缴纳增值税15783.50元),少缴增值税76057.39元。
你律所2016年1季度应补缴增值税1873.11元,2016年2季度应补缴增值税5526.40元,2016年3季度应补缴增值税3582.52元,2016年4季度应补缴增值税8880.81元;2017年2季度应补缴增值税31771.46元,2017年3季度应补缴增值税21305.16元,2017年4季度应补缴增值税31290.11元;2018年1季度应补缴增值税12957.45元,2018年2季度应补缴增值税25522.66元,2018年3季度应补缴增值税14472.81元,2018年4季度应补缴增值税23104.47元。2016年至2018年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80286.96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检查情况
你律所2016年1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16元,2016年2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6.32元,2016年3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9.12元,2016年4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4.04元;2017年2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1.60元,2017年3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19.62元,2017年4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2.85元;2018年1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3.87元,2018年2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76.13元,2018年3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23.64元,2018年4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23元。2016年至2018年共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89.58元。
(三)教育费附加检查情况
你律所2016年3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4.48元,2016年4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6.43元;2017年2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53.14元,2017年3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1.77元,2017年4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38.71元;2018年1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80.32元,2018年2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65.68元,2018年3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34.19元,2018年4季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93.13元。2016年至2018年共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057.85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检查情况
你律所2016年3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4.71元,2016年4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77.62元;2017年2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35.43元,2017年3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67.86元,2017年4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5.80元;2018年1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53.55元,2018年2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10.45元,2018年3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89.45元,2018年4季度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62.09元。2016年至2018年共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696.96元。
(五)水利建设基金检查情况
你律所2016年应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1384.76元,已缴242.47元,少缴1142.29元;2017年应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3490.73元,已缴1590.14元(含2018年至2019年开票缴纳88.03元),少缴1900.59元;2018年应申报缴纳水利建设基金3872.63元,已缴2104.48元(含2019年至2021年开票缴纳368.28元),少缴1768.15元。2016年至2018年共计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4811.03元。
(六)印花税检查的情况
你律所2016年度应缴印花税55.40元,已缴480.93元,多缴425.53元;2017年度应缴602.50元,已缴536.90元,少缴65.60元;2018年度应缴印花税0元,已缴767.40元,多缴767.40元。2016-2018年共计多缴印花税1127.33元。(多缴原因你律所签订的代理费合同不是应税合同)
(七)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情况
以上2016-2018年杨某某共计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147880.59元,尹某某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5080.53元,李某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20640.25元,合计173601.37元。耿某某多申报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129.77元。因律师事务所对以上合伙人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不具有代扣代缴义务,故另行立案进行追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单位2016年至2018年采取现金收款、个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隐匿收取的案件代理费、律师管理费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189076.54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2016年1月至6月应补缴的增值税7399.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3.47元,不再给予罚款。对该单位少缴的2016年7月至12月、2017年、2018年增值税共计172887.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8436.10元,除补缴少缴税款外,处50%罚款即90661.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该单位2016年少代扣代缴1月至6月个人所得税57946.50元已超过五年追征期,不再责成该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不再给予处罚。责成该单位补扣2016年7月至12月、2017年、2018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共计1297607.97元,决定处60%罚款即778564.78元。
处罚金额:8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