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目前对合伙企业并没有出台专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处理规定。
按照《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规定,对于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的会计处理,大部分会计业务处理,是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的。
实务中的合伙企业也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与性质等的不同,选择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合伙企业是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合伙制私募),由于涉及到金融资产或股权投资的业务较为复杂,一般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金融资产和股权投资都采用成本法核算,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通常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
(一)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公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实际收到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有两种方式:成本法和权益法。
1.成本法下分红的会计处理
(1)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公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实际收到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权益法下分红的会计处理
(1)根据被投资企业盈利确认: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2)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公告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实际收到分红: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二、税务处理
(一)通常情况下的“先分后税”与个人合伙人的单独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满足条件的创投合伙企业可选择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处理不影响会计处理
由于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会计人员就想当然得以为会计核算也不并入企业的收入需要单独核算,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
不管税务处理是否需要个人合伙人单独计税,会计核算都需要统一先计入企业的收入。只是如果税务处理是个人合伙人单独计税的,在后期的“经营所得”预缴申报、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已,需要将个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从“经营所得”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