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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变化
发布时间:2024-03-12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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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变化

                 吴健

       (中国税务报 2020年9月23日B3版)

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个人所得税立法40年来,随着纳税人收入结构的巨大变化,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数次变革,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也发生了从合并到单独、最终回归综合所得计税的变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年终奖作为个人奖金的一种,通常是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将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存在发放年终奖当月的适用税率高、税负重等问题。

 

 

最先改变的是“双薪”的计税方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费用扣除标准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9年8月17日起,“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后,“双薪”所得可按年终奖优惠计税方法单独计税。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降低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税的适用税率,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公平,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初对年终奖计税方法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年终奖优惠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需要强调的是,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办法除适用于年终加薪外,还适用于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年终奖单独计税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税负,但由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的方法,仍存在多拿1元奖金、多缴几千元甚至数万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年终奖计税方法等个人所得税制很有必要。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税率提高、税负增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了三年过渡期。

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这就是说,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止,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到时,年终奖将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现税制公平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中国税务报》2020年9月23日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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