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一违建房,这个月被强制拆除了,请问该违建房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均要作转出处理?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公告[2019]14号第六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但是应注意的是,该违建房被依据拆除而发生非正常损失,并非所有的进项税额均要转出,而是相应被拆除的部分。根据公告[2019]14号第六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来进行计算,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