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4〕 1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1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单号为530420210041874747,对应的退税所属期为2021年12月,无法提供该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3〕5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35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3〕39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提供相关备案单证资料,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充或重新提供以上备案单证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注:2022.5.1前申报出口退税的业务一定要注意按老的备案单证政策执行!
装货单,也叫场站收据,无纸化通关后很多场站取消了这个纸质签发,很多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可以用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据替代,如无纸化海关放行通知书、运抵报告等。2022.5.1起,备案单证新政策取消了装货单,即自2022.5.1起,装货单不再作为备案单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