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五洲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涉嫌影响出口退税案
发布时间:2024-03-07 16:24 文章来源:成都海关
办案部门 |
绵阳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 |
德阳海关 |
案件名称 |
四川五洲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报不实涉嫌影响出口退税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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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德关缉违字〔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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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被处罚企业名 |
四川五洲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莉 |
海关注册编码 |
5106961796 |
违法事实 |
四川五洲行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 至2023年9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腐殖酸钾12票,总计货值25.53万美元,申报税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腐殖酸钾应归入税号:31051000(片状)及31059090(非片状),出口退税率为0。因上述税率存在差异,故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共计多退税款15.6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因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归类确认书;企业情况说明及出口退税材料;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收取担保凭单等证据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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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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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4.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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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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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
行政处罚公开表-法人.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