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给管理人员购买了补充养老保险,因生产工人流动性大就没有享受该项福利,这部分管理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扣除吗?
答:企业如果只为管理人员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而其他员工没有享受该项福利,那么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能作为费用扣除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外,还有明确指出,补充保险对象需要惠及到全体员工,如果只给高管或者部分员工购买的补充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仅对管理层员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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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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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27号_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