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合伙人工资该如何账务处理?
律所合伙人发放的工资没有申报个税,做在其他应付里面相当于提前分配的利润,经营所得税汇算之后冲可以吗?
解答:
依照《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规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增设“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明细科目,核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律师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个人律师(以下简称合伙(或个人)律师)为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除利润分配之外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事务所在确认合伙(或个人)律师的上述报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事务所在实际向合伙(或个人)律师支付上述报酬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合伙 (或个人)律师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工资,依然还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只是增加了一个明细科目“应付合伙(或个人)律师酬金”。
对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工资,税务方面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而是应该作为“经营所得”申报个税。因此,对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需要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而不是直接更改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