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厂房,已取得发票并缴纳契税,核定房产税税种后,所缴的契税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再有,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是否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契税,是在中国境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收。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纳税人购置房屋,承受房屋权属时相应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房产税的应税房产原值,一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综上,承受房屋权属缴纳的契税、承受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权属缴纳的契税,均应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相关事项
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第三项(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