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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股息,企业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轻松财税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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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股息,企业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仅限于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合伙人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照搬上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股息,个人合伙人应按照分配份额单独计税,而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份额则应作为“其他所得”,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分得份额,一并作为应税收入,不管是否实际分配,都应按规定申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合伙企业202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股息10万元,假设某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持有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30%,分配比例也是30%,则该公司应确认:

应税收入=(100万元+10万)×30%=33万元。

不管合伙企业实际是否分配,或者分配金额是否等于33万元,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应填报33万元的应税收入。继续假定该公司2023年实际收到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为10万元,会计核算也只确认了“投资收益”10万元,则汇算清缴时应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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