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
转让股权未申报纳税被查,向原股东追缴个税近204万元,但不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4-03-26  来源: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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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稽一处[2024]***号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1081********3070)

我局(所)于2022年7月7日至2023年5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号)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转让***泵业(***)有限公司股权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在向***机电有限公司转让***泵业(***)有限公司股权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20年8月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元、2020年8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1999400元、2022年1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34900.8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陈某某2020年8月份印花税30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追缴陈某某个人所得税 2034300.8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上述个人所得税暂不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稽一罚[2024]***号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31081********3070)

经我局(所)于2022年07月07日至2024年03月06日对你(单位)(地址:***号)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转让***泵业(***)有限公司股权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在向***机电有限公司转让***泵业(***)有限公司股权后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合计2037300.8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扣缴义务人***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打款记录、股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法院判决书相关资料。

2、***泵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验资报告、相关财务资料。

3、***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

4、***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6民政***号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以少缴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合计2037300.80元0.5倍的罚款计 1018650.40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18,650.4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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