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税务局提示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一品税悦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一品税悦补充问题:经营所得是否会影响到工资个税缴纳吗?(非官方回复

会影响。

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贷款利息支出、赡养老人等)、公益性捐赠等,可以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汇算中选择扣除。如果已经在“经营所得”中选择扣除了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等,就不得在“综合所得”汇算中重复扣除,就会造成“综合所得”汇算的结果出现应交税金增加的情形,最终可能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

说明:

没有单独的“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人们常说的“个税汇算”“个税退税”等,其实是指“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