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思维导图(20240330更新)
发布时间: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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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2.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3. 2019年4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4. 2019年5月23日,《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发布,明确了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5. 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发布,明确了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6. 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发布,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编列下发最后一期《免税图册》后,本文第十三条废止。
  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试点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8.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
    2020年4月16日,《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发布,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 2020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和《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2020年7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进行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号),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进行公告。
    2021年3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20年4月1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导图来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附相关文件原文链接)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了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
  11.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12.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13. 三部门发文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4.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15.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一批)

  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二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8.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号)
二、政策解读
(一)2019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现场实录,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重大变化以及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
(二)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来源:财政部税政司,2023年6月27日发布)

1.问:请问本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能源汽车融汇了新能源、新材料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变革性技术,能够推动汽车从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并带动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进入快车道,自2015年以来,产销量已经连续八年增长,位居全球前列。但也要看到,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仍处在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轨过程中,关键核心技术和零部件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上游资源保障能力较弱,基础设施支撑不足,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产业发展面临的竞争环境压力大。 

为了巩固并保持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竞争优势,加快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了《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1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激励作用,引导有关方面抢抓发展机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问: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为引导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升级,还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等情况,优化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技术要求。 

二是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进行明确。即动力电池与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是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实施管理。要求车企在汽车出厂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和符合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标注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标识和发票等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四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情形的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3.问: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确保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答:这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涉及多方面政策调整,包括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减税限额、调整新能源汽车技术要求、重新发布享受减免税车型目录等,前期需要做的准备很多,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转换工作,保证市场平稳过渡。二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引导,密切关注和跟踪了解政策出台后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切实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实落地落细。四是发挥跨部门数据共享的优势,不断丰富和拓展跨部门协作基础,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切实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质效,充分发挥好税收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4.问:《公告》实施后,购车人和汽车企业的操作上有什么变化吗? 

答:在车辆销售环节,购车人申报享受车辆购置税时沿用此前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在车辆生产环节,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此外,对已列入《目录》、符合规定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 

5.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如何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答:为配合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创新发展,从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允许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作为车辆购置税征税对象。为准确区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要求销售方销售时应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符合以上要求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时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6.问:《公告》针对新能源乘用车设定了减免税限额,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公告》规定2024—202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举例来说,李某在2024年2月5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的免税限额,李某无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免税政策免税额为5万元,超过免税限额2万元,李某可享受3万元的免税额,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2万元。 

《公告》规定2026—2027年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时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举例来说,张某在2026年3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公告》要求减免税标准的新能源乘用车,以销售价格3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应纳税额为3万元(3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1.5万元(3×50%),因未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以销售价格50万元的新能源乘用车为例,应纳税额为5万元(50×10%),按减半征收政策减税额为2.5万元(5×50%),因超过1.5万元的减税限额,按政策规定,张某可享受1.5万元的减税额,需缴纳车辆购置税3.5万元。

 
三、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答: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二)购置哪些车辆应当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答: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上述应税车辆的都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进行了哪些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一条,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
与原条例相比,应税车辆范围变化有三点:一是将电车、挂车明确为有轨电车、汽车挂车,单独作为一类应税车辆;二是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并入汽车;三是缩小了摩托车的征税范围,排气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的摩托车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例:小张于2019年7月1日购置一辆排气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按照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排气量在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另外,《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一条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四) 哪些人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购置是指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例:小明在某市4S店买了一辆原装进口车,属于进口自用车辆吗?
答:不属于。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方法是什么?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2019年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前后都没有变化,不会导致购车成本的上升。
例:小李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已完税的应税车辆,还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不需要。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七)某公司购置的车辆,按规定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例:张强刚买了一辆新车,应当去哪儿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八) 购置应税车辆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根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第四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不同情形进行了细化:
1.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 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购置属于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法征收范围的车辆(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报的,在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仍然需要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的确定以购车相关凭证开具或者注明的时间为准。
例:纳税人A购买一辆排量为125毫升的摩托车,发票开具时间为6月20日,则纳税人A在7月1日以后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例:假如纳税人购置新车后没有及时申报纳税,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是否加收滞纳金,应当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可以延期办理。
例:小张在2019年7月1日购置一辆小汽车,需要多长时间内办理申报纳税?
答: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本例中小张应在2019年8月29日前申报缴税。
例:小明购买新车后没有及时纳税,逾期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要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九)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答: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计税价格确定具体内容如下(注: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停止执行。):
1.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例:李群购买一辆小轿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价税合计”为22.6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本例中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为20万元,应纳车购税为20×10%=2万元。
例:纳税人A 6月20日购买一辆发票注明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应税小汽车,该车原最低计税价格为15万。如纳税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照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5万元×10%=1.5万元);如果纳税人A在7月1日申报车辆购置税,应按其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12万元×10%=1.2万元)。
例: 小张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做了装饰,装饰费要不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小张买的小汽车,其实际销售价格为2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外做装饰花了5万元,这5万元的装饰费不是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没有做装饰,4S店将20万元的实际销售价格分解为车辆价格15万元、装饰费5万元,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或者不开发票),这5万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装饰费,而是实际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应予缴税。这种分解应税车辆实际销售价格分别开票或者不开票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例:某企业从境外购买一辆自用的小汽车,报关进口时缴纳关税7.5万元,缴纳消费税12.5万元,《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万元。该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该进口车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30万元)+关税(7.5万元)+消费税(12.5万元)=50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例:某汽车制造公司2019年9月将一辆自产货车转作本公司自用,该公司生产的该货车对外销售价格为28万元(不含增值税);将一辆自产乘用车转作本公司管理部门使用,该公司生产的该乘用车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该乘用车生产成本为20万元,消费税税率为9%,假定该公司所在省税务局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8%,则该汽车制造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280000×10%+200000×(1+8%)/(1-9%)×10%=51736.26(元)
4.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5.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折合人民币的汇率也有变化。由原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计算,改为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十) 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车辆合格证明为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这些凭证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确定计税依据。
例:我公司购买一台车,要申报车辆购置税,需要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吗?
答:需要。单位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在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对申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时,税务机关提供申报表免填服务,仍需要单位纳税人加盖公章。若纳税人不方便携带公章到现场加盖,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申报表,按要求自行填写申报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十一)按照《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有哪些?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规定,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包括:
1.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2.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3.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
4.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 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享受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车辆,如果车辆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改变车辆用途后,不再符合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条件的,车辆所有人或者原纳税人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或者变更登记前,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缴税手续。
例:小明于2019年7月5日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小明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如果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例:孙某是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2018年1月回国,3月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24万元(不含增值税),孙某申报享受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2019年7月,孙某申报享受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2019年7月,孙某将该小汽车转卖给了刚从国内高校毕业参加工作的李某,收取价款23万元(含增值税)。则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240000×(1-1×10%)×10%=21600(元)
(十三) 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减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除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外,还应当根据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4.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6.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十四)纳税人办理车购税业务时,需要打印完税证明吗?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取消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呢?一是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二是可以到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申报窗口申请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
(十五)含导图: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解读、一图读懂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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