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标准升级
《解释》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标准重新界定,逃避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足50万元的,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逃税数额超过50万元,则划归为“数额巨大”。
✔财务人员如实申报各项收入、成本等应税事项,并核实发票的真实合法性,精确核算各项成本费用。
✔企业需谨防发生个人账户收款、接受虚开发票等行为,避免涉税风险。
虚开专票罪适用限缩
《解释》对于为了虚增业绩等目的,而非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的“打肿脸充胖子”式的虚开行为不再认定为虚开专票罪。
✔提醒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财务造假,将面临证监会等部门的调查和相关处罚。财务人员需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假报出口”8种表现形式
《解释》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典型表现,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退税发票申报退税,虚构出口信息以骗取退税款项,涉及伪造销售合同、出口单证等多种欺诈手段。
✔财务人员在处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时,审核出口相关数据、单据、合同的真实性。
首次明确 “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
《解释》明确以签订“阴阳合同”属于逃税手段。
✔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除关注金额与条款,还需核实交易实质;对比单据、凭证及资金流向,警惕不动产买卖等大额交易中的阴阳合同。
增加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前提
《解释》明确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即支付税后所得方视为已扣税。
✔对于涉及股权转让、房产土地买卖、劳务合同等复杂交易结构的情况,财务人员应在合同中明确税款的承担方式,以避免出现争议。
✔在计算和支付各类应税所得时,预先从应付给纳税人的款项中依法扣除税款,并完成代扣代缴。
补缴税款及履行处罚可获从宽处理
《解释》对于纳税人补缴税款以减轻刑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若能在税务机关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执行处罚后,可免除刑责。但五年内有逃税前科者除外。
✔财务人员积极反馈税务追缴,处罚决定。
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豁免条件
与税务机关法律责任明晰
《解释》明确若税务机关未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将不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财务人员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善用法律维权,保障企业权益。
依据:法释〔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