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2024年578号
青岛宝华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BLX52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55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联系电话:0532-5569090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55号) 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4〕55号
青岛宝华荣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3MA3DBLX52N)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青峰路178号4号楼2单元102户)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于2017年7月19日办理税务注销,2021年6月15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原因被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登记。多次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乔俊凯联系电话,均无法接通。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实地核实,无你单位在此办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2023年9月27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无法查找,已经走逃(失联)。
2.经对你单位账号为38080101******666的农业银行青岛分行账户进行查询,未发现与上海斯梁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其他上游企业的资金往来;与唐山瑞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等部分下游企业有收款记录,但资金闪进闪出,账户无资金沉淀;未发现与上海婧桐服饰有限公司等其他下游企业存在资金交易记录。
3.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海斯梁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开具给你单位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认证抵扣了其中19份发票,另外3份发票未作认证抵扣。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走逃(失联)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开具给青岛益同泰如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的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308844.54元,税额合计1072503.51元,价税合计7381348.05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你单位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取得的进项发票71份,金额合计6327001.4元,税额合计1075590.18元,价税合计7402591.5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