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转眼就过了三个多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又快结束啦,各位税友们,申报了吗?是不是有些难以判断的问题呢?
今天,老戴就跟大家聊一个不太常见,但又很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今天,一位税友和老戴探讨了一个问题。就是说,一个企业,在占用了村集体的用地以后,会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予村民,用于补偿村民因集体土地被占用而损失的收益。
但是,问题来了,企业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村民是不会给企业去税局代开发票的,那企业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如果说因为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那毕竟是企业实实在在的支出啊,是不是不太公平呢?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只要回归到政策的基本面就能解决了。我们看看如下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企业的支出,是否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主要看该项支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了。
那么,村民收到的补偿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确认村民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在上述业务中,老戴认为,村民只是因为集体土地被占用,导致原有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从而需要占用土地的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这在民事上属于民事补偿行为,村民既没向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及无形资产,也没销售不动产,因此,老戴认为村民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故此,企业在支付上述占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而支付给村民的补偿款的支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只需取得村民开具的载明村民身份证明文件的收款凭证,例如,企业编制的载有应补偿村民身份证件信息的补偿款签收表,并由取得补偿款的村民签字按手印,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了。
其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虽然作为每年的指定动作,但是,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申报操作、以及纳税申报与财务报表所隐藏的税务风险,都是非常繁杂的,老戴即使做一个庞大的系列专题,也无法跟大家进行无死角的分享。但是,现在税友们的福利来了,老戴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两本帮大家汇总各类企业所得税及财务报表的风险的著作。一部是由于芳芳、孙思燕老师编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操作实务与风险管理》,一部是由李先琴老师编著的《税收大数据与财务报表涉税实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