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解释》对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多个涉税犯罪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适用性更强。比如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其他一些概念,都进行了明确。
《解释》第1-4条就对逃税罪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
在之前的《【逃税罪】详解》一文中,作者从定义、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处罚及处罚阻却事由等方面介绍了逃税罪。该文中的内容仍然适用,现根据《解释》补充相关内容。
【逃税罪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1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或者不申报3,逃避缴纳税款数额4较大5并且占应纳税额6 10% 以上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8并且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9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10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1;但是,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2、“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返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解释》的原文是: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注意,虚假纳税申报与错误纳税申报应加以区分。
什么是“错误”,什么是“虚假”呢?
应该是存在“欺骗、隐瞒手段”行为之一的,才应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否则,应视为错误申报。
我们再看看构成“欺骗、隐瞒手段”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也会存在是“欺骗、隐瞒”还是“失误”的争议。比如账簿不见了的情形,到底算是“隐匿账簿”还是“遗失账簿”,往往也是很难说得清的。这也是大多数情况下偷逃税款的较少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多以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结案。
3、“不申报”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其中第二种,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以税务机关专门针对所涉税务事项依法通知申报为前提。相比之下,已经办理过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就得靠自觉,税务机关不用单独通知申报也应申报。而“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是此次新增的规定,具体执行时,一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纳税人明知,或由审判人员结合其他情况酌情裁定。
4、“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注意,这里仅指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不包括其他机关比如海关征收的税务,也不包括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费”如社保费、教育费附加等。确定的纳税期间在这里是指一个年度,详见第7项。
5、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是指偷逃税款10万元以上。
6、“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7、“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8、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是指偷逃税款50万元以上。
9、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这一规定也是此次才加以明确的。如果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支付的是税后所得,就认为扣缴人已经扣收了税款,理应进行扣缴申报。比如单位给员工发放的是税后工资,如果单位未进行纳税申报,那么达到犯罪构成要件的,就会以逃税罪论处。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现纳税人一样,分别为10万元、50万元。
10、“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行政处理即税务机关处理,是必经程序。
11、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常的程序应是:税务机关确定存在偷逃税款行为后,应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达税款追缴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则移送公安机关。
只要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