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土地增值税
393skds045eg
总局公告:村民委员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华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图片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华税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的出台背景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意见》要求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要求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体作用,维护其合法权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这是3号公告出台的宏观背景。

公告的转出主体及接收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两者主要从事本集体的公益事务,或者受政府委托从事一些管理性事务,不是以纯粹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目前在立法过程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是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原则上不承担本集体的公益性事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各省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资产情况等信息,核实无误后通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发证。组织名称多为××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乡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

公告的转出标的分析

《意见》中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三类:(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2)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3)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上述3号公告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上述农村集体财产范畴,属经营性资产。

公告的税收优惠符合《意见》精神

3号公告中房地产等经营性资产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情形,符合《意见》第七条“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和 “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的文件精神。

公告的免税条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接收房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代表农业),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这是转出主体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其他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优惠政策

除上述政策外,关于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税务部门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此政策发布后,关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又增加一类,但纳税人在优惠政策适用时应关注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相关备案工作。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