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税一稽罚﹝2024﹞8号
辽宁恒慧专用车箱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200683741982W)
经我局于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1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铁岭县腰堡镇))2009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单位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铁税一稽罚〔2023〕6号),因罚款计算错误,现需要对原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予以变更,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09年12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9月至2016年5月、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虚假纳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781,106.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你单位与铁岭市国土资源局铁南分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TLTN200907;铁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国家税务总局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21年4月对你单位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铁经税通〔2021〕162号)、2021年5月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铁经税限改〔2021〕53号);2011年9月至2016年5月、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信息。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假纳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定性偷税,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处罚款2,390,553.0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90,553.0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