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皖财综〔2024〕195号 2024-03-15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部署要求,强化制造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通知》规定,其中对2023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2024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