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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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看税收:合规经营,税法不容儿戏!
发布时间:2024-04-25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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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近日,备受关注的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XX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案尘埃落定。某公司因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满,一路申诉至高级法院,但其再审申请最终未能得到支持,法院认定原一二审判决合理合法。下面让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案例回顾

某公司因不服国家XX税务局稽查局的罚款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XX税务稽查局认定某公司存在偷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故意,不应该被认定为偷税和虚开发票,请求法院撤销罚款决定。法院认为,某公司明知其与甲公司无铜带业务往来,仍将其取得的不应抵扣的甲公司虚开的货物名称为铜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此外,某公司在没有与乙公司进行铜带交易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铜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1.案件核心争议点

某公司被指控存在偷税和虚开发票的行为。

2.偷税指控

法院查明,某公司在与甲公司并无实际铜带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了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种行为被视为有意图逃避或减少应纳税款,构成了偷税行为。即使埃斯科公司后来试图纠正这一错误,也无法改变其最初的违法事实。

3.虚开发票指控

在发现发票抵扣错误后,某公司在未与甲公司发生实际铜带交易的前提下,向乙公司开具了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禁止虚开发票的规定。

4.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尽管公安机关对可能涉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撤案处理,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对埃斯科公司虚开发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法院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意见,强调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和处理方式上的区别。

5.再审申请结果

高级法院在详细审查案情和证据后,认为XX税务稽查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都属准确恰当,量罚合理,因此,驳回了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知识延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结语

此案再次为企业敲响了税务合规的警钟,提醒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杜绝任何形式的逃税行为及开具虚假发票,即使后期尝试纠正,亦无法规避行政责任。只有坚持真实交易、强化税务管理,才能确保企业远离法律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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