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烟、酒、人参等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在2017年1月、3月、8月、10月、11月,购入烟、酒、人参等金额合计:680460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2018年1月、2月、6月、10月、12月,购入烟、酒、人参、茶叶等金额合计:661857元,作为礼品用于赠送客户个人。以上赠送礼品行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68463.4元的1.5倍的罚款,计40269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