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通知内容: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2日对你(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园区)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从2011年3月23日起至今,你在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的出资比例一直为54.32%。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在2013年7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园区内的厂房出租给莆田市鸿盛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核定,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共取得租金收入14424954.32元。但从2016年1月1日起,你一直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报送纳税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二、三、六、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二、三、六、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二、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你应补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1627560.23 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除追缴以上少缴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荔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陈某某税务处理情况决定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