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一稽罚〔2024〕53号
深圳市某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
经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04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号岗厦皇庭大厦**)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查明的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向钟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等人通过私账发放钱款(一般劳务报酬及偶然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一稽通〔2023〕1135号),责令你公司限期代扣代缴税款,你公司限期内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的规定,经计算,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13,581.27元。
(三)证据指向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证据2:申报记录,用于说明相关人员申报情况;
证据3:纳税证明,用于说明相关人员缴税情况;
证据4:代扣代缴记录,用于证明你公司扣缴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20-2022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13,581.27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共计806,790.63元。以上罚款合计806,790.6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据此,向个人支付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系扣缴义务人,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案中,某传播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通过私户向钟某某、蔡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洪某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以及偶然所得,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税务机关处以应扣未扣1,613,581.27元税款0.5倍罚款806,790.63元。事实上,为了实现源泉扣缴,防范税款流失,提高征管效率,法律赋予那些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义务,并给予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税款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然而,实践中,部分企业如本案中的传播公司通过私户支付甚至采取拆分收入等手段,帮助网络主播等高收入人群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愈发常见,在目前严监管的形势下,尤其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逃税行为与时俱进扩大打击的同时,扣缴义务人由于不适用行政前置条款,如其“已扣已收税款”却不缴或少缴,构成逃税的刑事风险极大。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谨防行政甚至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