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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与老规程的变化对比一览表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工程造价金额计算扣除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结算书、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二)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纳税人可以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