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老板的甲公司能够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又无偿出借给名下的其他公司等周转,增值税有风险吗?如何避免?
发布时间:2024-04-03  来源:一品税悦 作者:郝老师说会计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题:老板的甲公司能够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又出借给老板名下的乙公司、丙公司等周转,但是都是无偿借款,增值税风险?如何避免?

解析: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是存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的。
1、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无偿借款,除非你们三个关联企业实际税负相同,这样不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企业所得税被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2、对于增值税来讲,无偿借款,是需要视同销售的,需要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并按照适用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
建议:
老板的多个公司可以考虑搭建集团架构,这样起码增值税享受无偿借款免征的优惠,大大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和风险。
或者按照统借统还的方式,正常收取利息,开具免税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