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以房抵债(仅仅签以房抵债合同形式,不含法院判决执行)
1.抵得是新房,仅仅签合同了,没有办交付手续(如没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都不算“房屋交付”,债权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参考:2020年7月22日山东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于“交付使用怎么判断”的答复。
问题内容: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二、(一)中说“交付使用”次月缴纳房产税。请问,什么是“交付使用”?判断标准是啥?
答复内容:房屋交付时间,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者签字确定的房屋交付通知书或取得钥匙的次月为准。
2.抵的是存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为房屋的原持有人,债权人只需缴纳房屋权属登记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提醒:抵债房屋缴房产税?什么时候缴?真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抵债房屋直接抵给第三方,债权人就不是房屋所有人,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