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107012中:第48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应的材料部分。冲减的税务政策依据是?
答复
具体冲减的包括2部分,如下:
1、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样机、测试产品及相关直接产品进行销售处理,并取得对应的收入。仅需冲减对应的原材成本就可以。
2、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一定数量的研发试制品,包括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需冲减的研发费用为该研发试制品的销售收入。
注意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注意二: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答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48.第48 行“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填报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