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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易错系列:别多交税
发布时间:2024-04-11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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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例如:2023年,某企业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其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万元(150x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2.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实务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2023年,某软件生产企业企业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50万元,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当期损益,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

1.5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规定,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万元(150x100%)。

2.50万元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应税收入相对来说增加50万元,其研发费用税前扣除为200万元(增加50万元),且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万元(200x100%),里外里增加100万元税前扣除,减去增加应税收入50万元,还是“多扣除”50万元(就是加计扣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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