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证券代码管理,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19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代码管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发行人通过发行承销系统进行证券代码选号,选号时间原则上最晚为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的前一交易日。发行人应当在启动选号流程当日确定证券代码。
第三条发行人可同时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证券代码。证券代码确定后不可更改。
第四条采用摇号选号方式的,本所发行承销系统将从摇号代码区间随机抽取10个备选代码,发行人从中选择1个作为证券代码。
本所以发行承销系统现有代码段中最小数值的待选代码为基准,升序排列100个未使用代码作为摇号代码区间。摇号代码区间将按证券代码数值从小到大依次更迭补充,保证摇号代码区间始终为100个。
第五条采用直接选号方式的,发行人在可直接选择的代码范围内自主确定1个代码。本所将摇号选号方式中累计摇出10次、但均未被选用的代码纳入直接选号代码范围。
第六条两家及以上发行人可以同时办理证券代码选择业务。如两家及以上发行人拟选择同一个代码,由最先确定代码的发行人获得。采用摇号方式的,其余发行人可在剩余备选代码内确定代码,或选择重新执行一次摇号操作。
第七条如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采用摇号选号或直接选号方式确定代码,则系统将在对应的代码段内,自动分配摇号代码区间中最小数值的未使用代码作为其证券代码。
第八条本指南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