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财政部2024年财会监督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我厅拟对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内容
本次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日常管理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抽取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名单另行通知)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2023年度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预算单位(部门)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主要包括:
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是否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资产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预算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程序,是否严格按规定管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票据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违规与其他票据串用,是否违规用于变相收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将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至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24年11月底结束。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六)《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七)相关行业会计准则、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检查工作组织
此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局组织实施,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核查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五、检查处理
对检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或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检查结果将在财政厅网站予以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