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财税法规
67elw3x69b8r
 
2024-05-14
2025-03-2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财综〔2024〕451号  发布时间:2024-05-14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财政票据智能监管,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际,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以下简称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优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使用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

二、优化内容

(一)调整业务办理渠道。社会团体启用会费票据的申请、审批、备案业务由线下办理调整为全流程线上办理。

(二)简化申请审批流程。会费票据的使用资质认定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双审核模式简化为由民政部门单独审核模式;简化开票审核流程,合并申领与开具环节,实现会费票据“即开即领”。

(三)实现事前智能监管。审核前移,将开票阶段用户需填报的会费标准、会员信息等数据前置到申请注册阶段一次性填报,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的相关数据将生成为开票环节的限制条件,通过系统自动控制规范会费票据填开;设置系统自动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如:同一社会团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会员单位只能开具一张会费票据等。

三、职责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费票据的监制及自治区本级会费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盟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会费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团体的用票资质、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规范会费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

四、具体流程

(一)用户注册。首次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需登录内蒙古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网址:https://czt.nmg.gov.cn/czdzpj),通过“用票单位入口”进入主页后点击“用户注册”,按照操作指引完整填写申报信息,在线报送至相应民政部门审核;已使用《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的社会团体,系统升级后需在系统中补充完善会员相关信息,按照新业务流程报民政部门重新审核。

(二)证书领取。经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首次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在线办理数字证书(CA)。

(三)申领与开具。社会团体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票据信息(系统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申报信息生成票据信息选项,用户仅可在该范围内选择填写),使用数字证书(CA)签名完成开票。

(四)审验核销。会费票据的核销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电子票据核销的统一安排执行。

五、工作安排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将于2024年5月20日完成升级,相关用户可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首页“操作说明”中下载《操作手册》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操作流程。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斯禾,0471-4192351

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查干,0471-694480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5月14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