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对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办理基建项目收回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吉财建〔2016〕19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除每年在3月、7月和10月三次集中审核申报材料外,农历春节前增加一次集中审核,报送材料时间为春节前第10-20个工作日,主要为保障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需求。
二、向省财政申请甄别返还的基建资金,应为“吉财建指”文号下达的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等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带有基建标识的财政资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不带有基建标识的“吉财建指”文号下达的财政资金,以及省财政其他指标文号下达的资金均不在此列。
三、将吉财建〔2016〕193号文件“三、其他”中“重新下达的预算指标,务必在年度内支出完毕,对未使用完毕的,省财政将在年末集中统一收回,以后年度不再安排”的规定,修改为:“对于已甄别返还但在年度内依然未能支出完毕的基建资金,省财政将在年末集中统一收回,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省财政一次性申请,省财政结合决算审定值和项目剩余资金情况进行甄别返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于靖立0431-88553989
吉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