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山西财税法规
1v5p93xo803xw
 
2024-05-24
2025-03-27
山西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商消费函〔2024〕182号  发布时间:2024-05-24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要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第五条符合第二条要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按照各市商务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持有时间1年以上。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汽车经销商开具。

第六条各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一条、第四条的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第二条、第五条的,由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个人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具体以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三章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其中,地方部分按省市财政5:5比例共担。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共担。

第八条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各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商务厅。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原则上,省商务厅每个月向省财政厅至少提交一次经汇总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的审核结果,按月将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下达各市,由各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九条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根据2023年底各市汽车销售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市预拨70%的省级补助资金,省市财政按照5:5分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置换更新车辆进行补贴,各市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各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接受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的核查。各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不得指定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企业,不得指定汽车品牌。

第十二条各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