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4-02-29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3-05
根据法规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实际评估机构评出的重置成本会包括房产销售税费(营业税及附加),请问贵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时,是否需要剔除评估价格中包含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土地增值税规定,重置成本是指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费用。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估价目的,重置成本价包括建设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但不得包括销售费用、销售税费和开发利润。同时,一般纳税人在转让旧房时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重置成本价不应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请携带与您所述问题相关的书面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厦门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