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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税汇算进行时丨12366热点问题(八)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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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是指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基于企业研发需求而开展的研发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受托方的研发成果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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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方委托非关联方开展研发的,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方无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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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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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委托境外研发的,要比较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按照孰小值计算加计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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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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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系统提示,核实主表数据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如属于填写有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内相关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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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打开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保存,再切换到主表重新读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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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表点击读取数据、保存,之后切换附表至A106000表,核对数据无误,点击保存,再切换至主表,数据读取,核对数据无误后,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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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A100000主表保存后,然后切换到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确认数据后保存,再回到A100000主表数据读取保存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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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校验提示,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31栏减免税额栏中,按照主表第25行*0.4计算后的数据手动填写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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