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根据《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4〕16号)第一条规定:“(一)单位和个人使用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被拆迁房屋产权单位向房屋使用人支付的补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限制用途,对成交价格未超出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