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张锐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养老领域智能化布局,进一步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围绕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便利纳税人知晓和享受税收优惠,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