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10日披露《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 年付息公告》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21 宁交 01的付息情况。(本整理稿仅供学习,不做投资参考用)
一、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发行总额10亿元,债券期限5年期,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 2026年5月16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5月17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3年5月17日至 2024 年 5月16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75%,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37.5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4 年5 月16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4 年5月17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按利息额的 20%征收),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2021 年10 月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11月7日起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