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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虚开发票,罚款35万,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4-07-22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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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存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8-02-05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曲税稽罚﹝2024﹞9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7-15

处罚内容:在本案中,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多列成本进而偷税,虚开的行为被偷税行为吸收,虚开行为、偷税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最终处以35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35.0

违法行为类型: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你公司在2024年5月3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五)》及相关证据,经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你公司从事专业涉税服务,明知虚开发票和偷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然虚开发票并利用虚开的发票偷税,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四类“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以及备注:“……4.‘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公司虚开发票的金额以及严重情节,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350,00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四川省税务局贵州省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类“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300MB1944767B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00001510054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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