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收取基础热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价发〔2018〕41号)规定,一、取消原停热两年及以上用户不缴纳基础热费的政策规定。用户在办理停热时,应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现行供热价格20%缴纳基础热费。停热期限由供热和用热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二、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的用户,整栋楼停热的用户不缴纳基础热费。对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用户的认定,由各供热企业严格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五、各供热企业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收取停热用户的基础热费,做到应收尽收,开具票据,单独记账。供热期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基础热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报市物价局和市市政公用局。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供热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按照上述吉林市文件规定,只有经认定为使用清洁能源取暖的用户且整栋楼停热的用户不缴纳基础热费,否则即便用户停热也要缴纳20%的基础热费。
我们仅是以吉林市为例来说明供热企业收取的基础热费的税务处理,并不作其他考量,也不对基础热费的合理性进行探讨。
那么对于供热企业收取的停热用户缴纳的20%基础热费该如何缴纳增值税?该如何开具票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吉林市内用户是在办理了停止供热的前提下才会被收取20%基础热费(当然全国各地收取的比例还有所不同,比如:哈尔滨市、西安市、兰州市、呼和浩特、银川市、太原市等为30%比例;比如:沈阳市不需要缴纳),据吉林市官方解释“供热企业收取基础运行费用只不过是对供热成本的合理分摊”,也就是供热企业并未真正的实际为这些停供用户销售热力产品。下面为官方答复内容:
《关于我市供热费收取问题的建议》(2021-01-18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提案答复:市住建局主办、市发改委协办
一、关于我市基础热费收取问题
我市自2013年开始实施对供热期停供热用户收取20%的基础热费,但原规定报停二年以上的不收取基础热费。2018年9月市政府对此政策进行调整,取消报停二年以上不收取基础热费规定,需按年缴纳基础热费。制定此政策主要原因:
1.弥补供热成本。供热的基础设施在建设时都是与开发建设的供热面积相配置一致的,既按在网所有热用户的最大热负荷设计和一次性投资配套建设。因部分用户申请停热,虽耗热量上有所减少,但供热企业的正常的管理费、维护费、设施折旧费、电耗损失费、人工费等项支出并未减少,经测算其中水电费(占供热成本7.29%)、人工费(占供热成本19.77%)、固定资产折旧(占供热成本10.59%)、修理费(占供热成本7%)合计占供热成本44.65%,这些费用不论停热用户多少都正常发生,收取基础运行费用只不过是对供热成本的合理分摊,并不是供热企业的额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热力产品属于货物范畴)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但供热企业收取的用户供热基础费是停止供热时才收取的,并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另外开具何种票据问题,供热企业收取的基础热费不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带税率或征收率的、免税的、甚至于0%的,特别指出0%的税率不应该出现在供热企业,但我们也注意到确实有这样开的),也不应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供热企业收取的基础热费只能给用户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以了,就那种1元钱一本的就可以。
总结一下关于供热企业收限的供热基础费涉税情况,我们大胆猜测一下,应该有不少企业很可能存在多缴税的情况吧:
1、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只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仅开具收款收据即可。